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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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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07-11 13:47:15

    
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規範和衛生要求以及對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水質監測的要求。
  本規範適用于城市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標准
  GB 5750-85《標准檢驗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 定義  
      本規範采用下列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爲飲用和生活的水,該水的水質必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3.2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加壓、貯存、再處理(如過濾、軟化、礦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範和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   生活飲用水水質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供水單位的出廠水和管網水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1
表1 生活飲用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
 色度        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它異色
 渾濁度       不超過1度(NTU)①,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450   (mg/L)
 鋁         0.2   (mg/L)
 鐵         0.3   (mg/L)
 錳          0.1   (mg/L)
 銅          1.0   (mg/L)
 鋅          1.0   (mg/L)
 揮發酚類(以笨酚計)0.002  (mg/L)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0.3   (mg/L)
 硫酸鹽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mg/L)
 耗氧量(以O2計)  3    (mg/L),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mg/L②
毒理學指標
 砷         0.05  (mg/L)
 镉          0.005  (mg/L)
 鉻(六價)      0.05  (mg/L)
 氰化物        0.05  (mg/L)
 氟化物       1.0   (mg/L)
 鉛          0.01  (mg/L)
 汞          0.001  (mg/L)
 硝酸鹽(以N計)   20   (mg/L)
 硒          0.01  (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  (mg/L)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00   (CFU/mL)③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遊離余氯      在與水接觸30分鍾後應不低于0.3mg/L ,管網
           末稍水不應低于.05mg/L(適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標④
 總a放射性      0.5   (Bq/L)
 總b放射性      1    (Bq/L)
注:①表中NTU爲散射濁度單位。②特殊情況包括水源限制等情況。③CFU爲菌落形成單位。④放射性指標規定數值不是限值,而是參考水平。放射性指標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數值時,必須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以決定能否飲用。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見表2。
表2 生活飲用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硫化物             0.02  (mg/L)
 鈉               200  (mg/L)
毒理學指標
 銻               0.005 (mg/L)
 鋇               0.7  (mg/L)
 铍               0.002 (mg/L)
 硼               0.5  (mg/L)
 钼               0.07  (mg/L)
 鎳               0.02  (mg/L)
 銀               0.05  (mg/L)
 铊               0.001 (mg/L)
 二氯甲烷             0.02  (mg/L)
 1,2-二氯乙烷          0.03  (mg/L)
 1,1,1-三氯乙烷        2   (mg/L)
 氯乙烯              0.005 (mg/L)
 1,1-二氯乙烯          0.03  (mg/L)
 1,2-二氯乙烯          0.05  (mg/L)
 三氯乙烯             0.07  (mg/L)
 四氯乙烯            0.04  (mg/L)
 苯                0.01  (mg/L)
 甲苯              0.7  (mg/L)
 二甲苯             0.5  (mg/L)
 乙苯              0.3  (mg/L)
 苯乙烯             0.02  (mg/L)
 苯並(a)花          0.00001(mg/L)
 氯苯              0.3   (mg/L)
 1,2-二氯苯           1    (mg/L)
 1,4- 二氯苯          0.3  (mg/L)
 三氯苯(總量)         0.02  (mg/L)
 鄰本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008 (mg/L)
 丙烯酰胺            0.0005 (mg/L)
 六氯丁二烯           0.0006 (mg/L)
 微裹藻毒素-LR          0.001 (mg/L)
 甲草胺             0.02  (mg/L)
 滅草松             0.3   (mg/L)
 葉枯唑             0.5  (mg/L)
 百菌清             0.01  (mg/L)
 滴滴涕             0.001 (mg/L)
 溴氰菊酯            0.02  (mg/L)
 內吸磷             0.03  (mg/L)(感官限值)
 樂果              0.08  (mg/L)(感官限值)
 2,4-滴             0.3  (mg/L)
 七氯               0.0004 (mg/L)
 七氯環氧化物          0.0002 (mg/L)
 六氯苯             0.001 (mg/L)
 六六六             0.005 (mg/L)
 林丹              0.0002 (mg/L)
 馬拉硫磷            0.25  (mg/L) (感官限值)
 對硫磷             0.003 (mg/L) (感官限值)
 甲基對硫磷            0.02  (mg/L) (感官限值)
 五氯酚              0.009 (mg/L)
 亞氯酸鹽             0.2  (mg/L)(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一氯胺             3   (mg/L)
 2,4,6三氯酚          0.2  (mg/L)
 甲醛              0.9  (mg/L)
 三鹵甲烷①           該類化合物中每種化合物的實測濃
                 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得超
                 過1
 溴仿              0.1  (mg/L)
 二溴一氯甲烷          0.1  (mg/L)
 一溴二氯甲烷          0.06  (mg/L)
 二氯乙酸            0.05  (mg/L)
 三氯乙酸            0.1  (mg/L)
 三氯乙醛(水合氯醛)       0.01  (mg/L)
 氯化氰(以CN-計)         0.07  (mg/L)
注:三鹵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種化合物。
 4.3 生活飲用水衛生要求
 4.3.1 集中式供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淨化處理設施外,均應有消毒設施,並應保證消毒設施正常運轉。
 4.3.2 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連通,防止汙染。
 4.3.3 自建集中式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生産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4.3.4 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水、淨水、蓄水、配水設施、防護材料及各種淨水劑、消毒劑等水處理劑,均不得汙染水質。 4.3.5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的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4.3.6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應根據合理的用水規劃,確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新建水處理設施、管網投産前和設施、管網修複後,必須嚴格進行衝洗、消毒,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4.3.7 二次供水的衛生要求應按《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 17051-1997中的規定執行。
5 水源選擇及水質要求
 5.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近期規劃,曆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及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水資源、技術、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遊。
 5.2 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經過淨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樣中總大腸菌群MPN值不應超過2000。
 5.2.2 必須按第4.2節表1的規定,對水源水進行全部項目的測定和評價。 5.2.3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淨化處理後,應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2.4 水源水的毒理學指標,必須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2.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規範第4.2節表1的規定。
 5.2.6 當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規範4.2節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質時,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所需增加的檢測項目,凡列入4.2節表2及附錄A中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其相應規定(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淨化處理後需符合相關規定)。在此列之外的有害物質限值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5.2.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應超過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mg/L。
 5.2.8 飲水型氟中毒流行區應選用含氟化物量適宜的水源。當無合適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時,應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飲用水氟化物含量。
 5.2.9 當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mg/L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補碘措施,防止發生碘缺乏病。
 5.3 當水質不符合5.2節和附錄A中的規定時,不宜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淨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應符合規定,並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6 水源衛生防護
 6.1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中的要求,應在飲用水水源周圍劃定一定的區域和陸域作爲水源保護區,並按其中有關水源保護區防護規定執行。
 6.2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只、遊泳和從事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應設置明顯的範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6.3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爲水源保護區。
 6.4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下遊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相應擴大,以保證取水點水質符合本規範要求。
 6.5 水廠生産區的範圍應明確劃定並設立明顯標志,在生産區外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生産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設立汙水渠道以及其它可能影響不質的設施,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6.6 單獨設立的泵站、沈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區域內,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産區相同。
 6.7 爲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本規範4.2節的規定。
7 水質監測
 7.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標准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的規定。
 7.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淨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質也應定期檢驗。
 7.3 采樣點的選擇和監測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采樣。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網水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不足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供水人口超過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汙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不少于兩次,細菌學指標、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爲必檢項目。其它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稍水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檢驗項目的全分析。對于非常規檢驗項目,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存在問題,在必要時具體確定檢驗項目和頻率。當檢測指標超出本規範第4.2節中的規定時,應立即重複測定,並增加監測頻率。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改變時,應測定常規檢測項目的全部指標。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當地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要于區具體情況確定。   出廠水至少每天必須測定一次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渾濁度和肉眼可見物,並適當增加遊離余氯的測定頻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點數、采樣頻率和檢驗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
 7.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測本規範第4.2節中規定的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分汙染的有關項目。
 7.5 衛生監督及檢驗機構應對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常用水點進行定期監測,並應作出水質評價。
附錄A (規範的附錄) 飲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質的限值
項 目          限 值 mg/L
乙腈             5.0
丙烯腈            2.0
乙醛             0.05
三氯乙醛           0.01
甲醛             0.9
丙烯醛            0.1
二氯甲烷           0.02
1,2-二氯乙烷         0.03
環氧氯丙烷          0.02
二硫化碳           2.0
苯              0.01
甲苯             0.7
二甲苯            0.5
乙苯             0.3
氯苯             0.3
1,2-二氯苯          1
二硝基苯           0.5
硝基氯苯           0.05
二硝基氯苯          0.5
三氯苯            0.02
三硝基甲苯          0.5
四氯苯            0.02
六氯苯            0.05
異丙苯            0.25
苯乙烯            0.02
苯胺             0.1
三乙胺            3.0
已內酰胺           3.0
丙烯酰胺           0.0005
氯乙烯            0.005
三氯乙烯           0.07
四氯乙烯           0.04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0.008
氯丁二烯           0.002
水合肼            0.01
四乙基鉛           0.0001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
吡啶             0.2
松節油            0.2
苦味酸            0.5
丁基黃原酸          0.005
活性氯            0.01
硫化物            0.02
黃磷             0.003
钼              0.07
钴              1.0
铍              0.002
硼              0.5
銻              0.005
鎳              0.02
鋇              0.7
釩              0.05
钛              0.1
铊              0.0001
馬拉硫磷(4049)       0.25
內吸磷(E059)        0.03
甲基對硫磷(甲基E605)    0.02
對硫磷(E605)        0.003
樂果             0.08
林丹             0.002
百菌清            0.01
甲萘威            0.05
溴氰菊酯           0.02
葉枯唑            0.5